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中外學分互認雙學位項目學生學籍與學位管理,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江蘇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分制與學籍管理辦法》(江大校〔2017〕354號)和《江蘇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江大校〔2017〕35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項目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中外學分互認雙學位項目本科生。
中外學分互認雙學位項目特指我校經江蘇省教育廳批準單獨招生的高水平大學聯盟項目和中美雙向交流項目等雙學士學位項目。
第三條 凡按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報到手續。手續齊全,并按要求完成報到手續者,予以注冊學籍。
第四條 被錄取在我校中外學分互認雙學位項目的本科生,在校期間不得轉入其他專業,不得申報項目外赴境外交流項目或聯合培養項目。
第五條 我校普通專業學生可申請轉入該項目內專業。
第六條 中外學分互認雙學位項目學生具有兩年或兩年以上赴外方合作高校學習經歷,且在外方合作高校修滿項目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外方修讀課程的全部相應學分,視作達到外方合作高校培養要求。
第七條 達到外方合作高校培養要求,并符合我校免試推薦研究生推薦條件的學生,具有免試推薦研究生評選申請資格;未達到項目外方合作高校培養要求者,無權獲得免試推薦研究生評選申請資格。
第八條 達到外方合作高校培養要求的學生,憑外方合作高校出具的成績單及學位證明,直接認定課程及學分。
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達到外方合作高校培養要求,并修滿中外學分互認雙學位項目專業培養計劃中規定的我校應修課程和環節的全部學分,符合我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頒發江蘇大學畢業證書。
第九條 學生在讀期間,因個人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無法在規定年限內達到外方合作高校培養要求者,在外方合作高校修得的學分可按課程替換的方式進行認定。若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滿我校對應專業的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環節,取得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符合我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頒發江蘇大學畢業證書。
第十條 準予畢業的學生,若已達到外方合作高校培養要求,或在外方合作高校修滿項目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外方修讀課程全部學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并符合我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畢業時可授予江蘇大學學士學位,頒發江蘇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其余未盡事宜,遵照《江蘇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分制與學籍管理辦法》《江蘇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2019級中外學分互認雙學位項目本科生開始施行。